债券代码:184589.SH 债券简称:22温高01
2022年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3
(第一期)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9月28日
? 债券付息日:2023年9月29日
2022年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3年9月29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9月29日至2023年9月29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22年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22温高01
3、债券代码:184589.SH
4、发行人: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6.00亿元
6、存续规模:人民币6.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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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年
本期债券设置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存续期的第5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整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本期债券设置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5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第5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8、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47%
9、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22年9月29日
10、付息日:2023年至2029年每年的9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23年至2027年每年的9月2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每年付息一次,分次还本。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后,自债券存续期第5年至第7年,发行人分别按照剩余债券每百元本金值的50%、30%、20%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提前还本年度的应付利息随当年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兑付兑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9月29日到2023年9月29日
2、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3.47%,每手本期债券兑付本金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34.7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9月28日。截止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本息兑付日:2023年9月29日
三、兑付、兑息方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通知请投资者关注后续进展。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龙湾区行政中心大楼西裙楼二楼
联系人:项盈盈
联系电话:0577-86968207
2、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叶骏磊
联系电话:0571-8578375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人:戴越
联系电话:021-68606298
特此公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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