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50 证券简称:福然德 公告编号:2023-059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内部管理制度
并新增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五)选举独立董事时,候选人是否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 …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 一届监事会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名。其余 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 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 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 上市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 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 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 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监事 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监 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 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 应根据公司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包括但 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 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期当选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单一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 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如公司股东大 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并应当将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 露。 …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届 监事会候选人均由发起人提名。其余各届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 公告方式披露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包括简历和基本情况),以使股东在投票前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二)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 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 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 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 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对其符合独立 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 |
后切实履行职责。 | 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 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董事会、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 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 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 人。 (四)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提交 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 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五)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 公司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 完整,保证期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六)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职工民主选举机构 选举产生。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非 独立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 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时间不得 超过6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 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 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 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由董事会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 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计专业人士时,或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 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辞去职务,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 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 决策权限及议事程序等具体事项由董事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分别制定工 作细则加以详细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 负责。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 策权限及议事程序等具体事项由董事会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分别制定工作细则加以 详细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或者本章程的, 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 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
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会应就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做专题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就利润 分配调整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 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独立董事 意见。 | 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会应就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做专题讨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意见。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 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全文 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不 足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少 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应在董事 会决议公告和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 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不足的原因、以及未用于 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 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进行详细说明。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均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于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 程同时废止。 |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2023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1、除上述“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中所示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 12月修订)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相应的工商备案登记手续。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登记等相关事项。
3、上述变更事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信息为准。
三、公司修订部分内部管理制度及新增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说明
1、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修订后的相关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文件。
2、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新增并制定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以及《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制定后的相关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12月11日
公司章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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