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泰保险(870026):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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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锦泰保险: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

锦泰保险(870026):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瑞四路 399号金控
时代广场 1号楼东塔楼











主办券商
中信建投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2023年12月4日
声明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定向发行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目录
一、 基本信息 ........................................................................................................................... 6
二、 发行计划 ......................................................................................................................... 13
三、 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 ..................................................................................... 22
四、 其他重要事项(如有) ................................................................................................. 24
五、 本次发行相关协议的内容摘要 ..................................................................................... 25
六、 中介机构信息 ................................................................................................................. 26
七、 有关声明 ......................................................................................................................... 28
八、 备查文件 ......................................................................................................................... 34


释义
在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目   释义
公司、本公司、发行人、锦 泰保险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章程》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众公司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定向发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 则》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办法》
车险 机动车辆保险,即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 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交强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由保险公司对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保险
责任险 责任保险,即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 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农险 农业保险,即由保险机构经营,对农业产业在生 产过程中因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疫病 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水险 以水上运输的船舶、货物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包括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等保险 业务
意健险 意外及健康保险,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 保险
再保险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 移给其他保险人
非车险 公司保险产品中除车险、农险以外的其他险种合 集
信用保险 以债权人因债务人不能偿付或拒绝偿付债务而遭 受的经济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证保险 以权利人因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犯罪行 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信保 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合称
校责险 校方责任保险,即以在被保险人组织实施的教育 教学活动或由被保险人组织实施的校外活动中, 以及在被保险人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 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管理范围内发生 的,造成在册学生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 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诉责险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即以被保险人向法院提 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 遭受损失的,经法院裁判、调解或决定由被保险 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安责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即以被保险人保险单载明的 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 程中,因发生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认定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雇员或第三者的人 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农 农业、农村和农民
偿二代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 2016年 1月 1日起正式实施
偿付能力充足率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
成都交子金控集团 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锦泰保险控股 股东
成都市国资委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审计机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本说明书、本定向发行说明 书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 书》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报告期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 1-9月


一、基本信息
(一)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锦泰保险
证券代码 870026
所属层次 基础层
挂牌公司行业分类 金融业(J)保险业(J68)财产保险(J682)财产保 险(J6820)
主营业务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 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发行前总股本(股) 1,100,000,000
主办券商 中信建投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 邬润龙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瑞四路 399号金控时代广场 1号楼东塔楼
联系方式 028-86587000


1、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公司属于“J68保险业”类 别下的“J6820财产保险”。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 订)的分类标准,公司所处行业为“金融业(J)-保险业(J68)。 中国财险行业经过近三十年多年的发展,财险公司众多,行业集中度较高,马太效应 较为突出。2022年,前三家头部保险机构以 63%的市场份额获取了超过 80%的行业利润, 中小公司主要通过差异化经营,开展高附加价值业务,增加研发投入,提升品牌和服务意 识,降低成本、加强内控、做好风险选择,向细分市场要效益,为公司提供充足竞争力, 促进盈利增长。同时,近年监管机构均强化行业监管,推行多项改革,市场费用成本得到 有效降低,行业盈利能力逐步提升,促进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未来,我国保险业将以自身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保险业的风险保障 功能,增加经济社会发展韧性;利用保险资金优势,为实体经济保驾护航;提升社会治理 功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将更好地发挥保险业特有的调节作用,助
力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缩小低收入群体与其他群体差距,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保障 中等收入群体稳定,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和安全感。 2、公司业务 公司主要经营一年期以内的、损失补偿类财产保险。根据险种特点及公司业务管理安 排,公司的主要产品可以划分为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意外及健康险、责任保险、信 用保证保险、其他财产险等。 (1)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 根据保险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车险可以划分为交强险和车辆商业险两大类,期限一般 为一年。 车险是公司的基础型险种,随着车险综合改革的纵深推进,监管部门提出“专业化、 精细化、集约化”发展的指导意见,车险行业盈利能力得到明显改善。2021年,公司推出 针对新能源车型的保险产品,为新能源车主提供了更加“适配”的保险保障,使得新能源 车辆保险场景多元化、保险责任定制化、保险保障人性化,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优质的用 车生活服务消费体验。 未来,公司将深入践行专业化、精细化、集约化发展的要求,按照量质并重的发展 思路,不断优化业务结构,深化精细管理,做好车险改革创新,同时,牢固树立“以客 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从提升客户满意度出发,提升车险服务品质。 (2)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 农业生产及销售过程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价格波 动等保险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公司始终秉持服务“三农”的初心,坚持以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农业农村政策为导向。 自 2012年开始经办农险业务以来,公司充分发挥保险风险保障功能作用,坚定服务于国 家乡村振兴战略、粮食安全战略和农业现代化产业建设。公司始终坚持“特色化、差异化、 创新型”农险发展路径,在为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大宗农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的 同时,聚焦国家重要农产品和地方重点扶持特色产业的风险管理需求,定向、定制特色农 险产品,持续推进创新型特色农险产品扩面、上量。
展望未来,公司将立足“扩面、增品、提标”要求,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持 续提升公司农业保险专业化经营能力,为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贡献 更多更好锦泰力量。 (3)意外及健康保险 意外险及健康保险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 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发生保险合 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 险人因健康原因或者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 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公司意健险业务紧跟国家政策导向,通过“保险+服务”模式持续创新个人意外险产 品,提升产品竞争力。同时。公司积极参与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经办多地大病医疗 补充保险项目及长期护理保险业务,陆续参与了重庆、河南及四川多个地市城市定制型商 业医疗保险项目的承保。 未来,公司将继续巩固现有业务优势,持续做好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和长期照护险业务 的经办服务,同时提升管理能力及效率,从产品、系统、制度层面支持机构大力发展意健 险业务,确保意健险高速发展。 (4)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主要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 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自开展责任保险业务以来,公司责任保险业务发展迅猛,围绕民生需求,陆续创新推 出了食品安全责任险、电梯安全责任险、火灾公众责任险及环境污染责任险等产品。特别 是 2018年以来,公司大力推广医疗责任险“调节机制+商业保险”业务模式,在四川省多 地成功落地出单,同时推广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及校方责任险等业务。 未来,公司将通过依托地方资源,积极拓展责任险统保项目;同时依托行业协会,发 展行业责任险定制产品;并在加大板块性业务发展的同时重点突破优质险种业务,多措并 举,保持责任险健康高速发展,使责任险成为公司业务发展的新支柱。 (5)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在责任范围内提供相应针对企业和个人的责任保障。公司信保业务主 要包括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采购合 同履约保证保险、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信用保险及通信运营服 务合同履约信用保险等产品。 公司自 2015年开始开展信保业务以来,开发、推广的多个信保产品,填补多项行业 空白。公司是全国第六家、西部第一家获原中国银保监会批准开展多年期“建设工程合同 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截至 2022年底,公司已成功与 30多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 现了系统对接出单,为投标企业提供了 10万余笔、保险金额超 100亿元的线上化投标保 证保险服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 未来,公司将积极优化信保业务结构,重点布局非融资业务发展。在强化风险保障、 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做大做强线上化投标保证保险业务、建设工程履约、民工工资支 付及采购合同履约相关业务,继续推进信保业务有效益、高质量发展模式。 (6)其他财产险 其他财产险指除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意外及健康保险以外的,以财产及其有关 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 水险、工程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及特殊风险保险等财产损失保险。 目前,公司已承保的重大财险项目包括成都地铁、二滩水电站、国投电力公司全国电 厂、叙永至古蔺、汶川至马尔康、雅安至康定等高速公路工程一切险及“千乘一号”卫星 项目等。 未来,公司在巩固提升机动车辆保险、其他财险业务等传统业务的同时,将大力发展 包括农险、信用保证保险、责任险和意健险在内的新“四大支柱”业务,稳步推进业务转 型升级,形成车险、非车险协调发展的新局面。 3、公司商业模式 锦泰保险系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于 2011年 1月成立,总部设在四川成都的全国性 股份制财产保险公司。公司秉承“诚信、创新、价值、分享”的核心价值观,致力于建设 成为发展特色突出、服务优质高效、品牌形象卓越、价值持续增长、风控体系完备及综合 竞争力显著的创新型保险公司。公司业务包括保险业务和投资业务,具体商业模式如下:
(1)保险业务模式 自开业以来,公司采取“渠道化销售、集约化管理、专业化运作、差异化经营”的发 展策略,业务保持快速增长。公司保险业务涵盖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企 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工程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信用保险、保证 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和其他保险等,业务范围和保险保障涉及 企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公司以客户为中心,围绕个人业务和团体业务两个中 心,依托车商、综代、团客、重客、农险及直销等销售渠道,通过持续加强农险、信用保 证保险、责任险、意健险及其他财产保险产品创新,逐渐形成差异化发展的经营特色。截 至 2023年 9月 30日,公司已为国家开发投资集团、中国水电建设集团、中国融通集团、 中国烟草、中国五冶集团、中牧集团、蜀道集团、四川路桥集团、四川投资集团、四川富 临集团、新希望集团、华西集团、泸州老窖集团、成都交子金控集团、成都益民集团、成 都文旅集团、成都银行、成都农商行、成都地铁、成都产业集团、成都公交集团、成都环 境集团及铁骑力士等多家大型企业提供了优质保险服务。公司持续加强客户服务标准化 建设,不断提升客户服务质量。 (2)投资业务模式 投资业务作为公司双轮驱动战略的核心板块之一,将积聚的保险资金加以投资运用 使资金增值。公司采用委托投资与自主投资相结合的模式开展资金运用,投资资金主要来 自于资本金与保费收入等,主要投资于存款、债券、股票、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及保险资 产管理产品等各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范围内的资产。 公司坚持稳健的投资风格,资产配置组合适当,保持固定收益品种的适当比重以获取 稳定收益,同时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动态调整各类资产配置组合,将权益类投资控制在合理 比例内,实现收益和风险的平衡。在“合规、安全、收益”的投资原则下,公司持续优化 投资研究、决策、操作及风控等投资体系,加强投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专业人员配置, 增加自主投资品种,扩大自主投资比例,持续推进从委托投资为主向自主投资为主的转 变。

(二)公司及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 公司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合法规范经营、公
  司治理、信息披露、发行对象等方面的规定。  
2 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者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且尚未解除或者消除影响的。
3 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定向发行说明书时,公司存在尚未完成的普通股、 优先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和股份回购事宜。
4 公司处于收购过渡期内。
5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公司符合《公众公司办法》关于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发行对象等方 面的规定。

(三)发行概况

拟发行数量(股)/拟发行数量上限(股) 1,600,000,000
拟发行价格(元)/拟发行价格区间(元) 1.64
拟募集金额(元)/拟募集金额区间(元) 2,624,000,000.00
发行后股东人数是否超200人
是否存在非现金资产认购 全部现金认购
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
是否存在特殊投资条款
是否属于授权发行情形

(四)公司近两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项目 2021年12月31 日 2022年12月31 日 2023年9月30日
资产总计(元) 3,628,743,660.81 3,714,191,747.59 3,665,496,142.39
其中:应收账款(元)
预付账款(元)
存货(元)
负债总计(元) 2,595,317,642.92 2,716,699,508.08 2,721,821,557.14
其中:应付账款(元)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资产(元) 1,033,426,017.89 997,492,239.51 943,674,585.2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 股净资产(元/股) 0.94 0.91 0.86
资产负债率 71.52% 73.14% 74.26%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项目 2021年度 2022年度 2023年1月—9月
营业收入(元) 2,444,503,644.65 2,382,868,452.69 2,036,057,453.5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元) 30,658,356.49 32,238,566.34 -44,178,029.92
毛利率
每股收益(元/股) 0.028 0.029 -0.04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依据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计算) 2.99% 3.17% -4.5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依据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计算) 2.35% 2.60% -4.9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元) 28,393,784.90 -58,619,478.55 -42,429,302.03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元/股)
应收账款周转率
存货周转率
注 1:公司所处行业为“金融业(J)”,根据相关法规,公司财务报表编制格式为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上表中部分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不适用。

注 2:公司 2021年度和 2022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 1月-9月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


(五)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变动分析说明

1、与资产负债表相关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 362,874.37万元,371,419.17万元和 366,549.61 万元,2022年末资产总额比上年同期增加 8,544.80万元,同比增长 2.35%,主要系投资性 账户期末余额增加幅度较大、履约保证金及应收共保保费较上年增加所致;2023年 9月 30日资产总额比 2022年末减少 4,869.56万元,减少 1.31%,主要系本期货币资金等流动 性资产总额较上年末减少所致。 2、与利润表相关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分析 (1)营业收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公司 2022年度营业收入 238,286.85万元,比 2021年度减少 6,163.51万元,同比减 少 2.52%,主要系 2022年度国内股票和债券市场全年持续下跌,导致投资收益下降;公
司 2023年 1-9月营业收入 203,605.75万元,比 2022年同期增加 16,092.94万元,同比增 加 8.58%,主要系健康保险业务中的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新业务在 2023年上半年签单 规模较大,同时其他保险业务规模快速增长所致。 公司 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223.86万元,比 2021年度增加 158.02 万元,同比增加 5.15%,主要系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减少所致;公司 2023年 1-9月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417.80万元,比 2022年同期减少 7,192.22万元,同比减少 259.23%,主要系本期公司保险业务赔付率相比同期有所上浮,受权益市场影响本期投资 收益同比下降所致。 (2)每股收益 2022年度公司每股收益 0.029元,比 2021年度增加 0.001元,同比增长 4.67%;2023 年 1-9月公司每股收益-0.040元,比 2022年同期减少 0.065元,同比下降 260.00%,主要 系公司本期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所致。 (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2022年度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2.60%,比 2021年度增加 0.25%, 主要系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比增加;2023年 1-9月公 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4.95%,主要系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比减少。 3、与现金流量表相关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分析 2022年度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5,861.95万元,比 2021年度下降 306.45%, 2023年 1-9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4,242.93万元,主要系本期公司支付的保险 理赔款增加所致。

二、发行计划
(一)发行目的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公司偿 付能力。

(二)优先认购安排
根据《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股东大会就股票发行作出的 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二)发行对象或范围、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根据《定 向发行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决 议中明确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1、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的安排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未对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做出规定。 2、本次发行优先认购安排 根据《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的规 定,在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公司于 2023年 12月 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册股 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股票发行对在册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安排如下: 公司的在册股东均享有本次发行股票的优先认购权。 在册股东优先认购数量不高于其在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股 比例×本次定向发行数量。在册股东如行使优先认购权,可以继续在确定发行对象时额外 认购剩余发行股份。拟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在册股东应于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 17:00前将其决定行使优先认购权认购本次股票发行股份的书面文件送达至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该决定须注明拟认购股份数量且加盖在册股东公章。放弃行使优先认 购权的在册股东应于公司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17:00前将其决定放弃 行使优先认购权认购本次股票发行股份的书面文件送达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该文件须 同时注明在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认购完成前,在册股东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且加盖在册股 东公章。 截至 2023年 12月 1日,公司股东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 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成都欣天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发行《关于 在册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并生效前已签署相关文件,承诺放弃本 次定向发行的优先认购权。

(三)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属于发行对象不确定的发行。

1、本次发行对象的范围和确定方法 本次发行对象范围为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且在进行认 购时不得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本次股票发行的潜在投资者不包含主办券商、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截至 2023年 12月 1日,公司现有股东 9名。本次股票发行对 象新增股东不超过 35名,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 200人。公司本次定向发行 除根据国资监管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外,不通过公开路演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和投资者。 公司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发展前景、成长性、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根据国有资产交 易相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投资者。在产权交易机构征集投资者涉及的资格条 件、遴选方式、评价标准等事项由公司与产权交易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规定和本定向发行说明书,结 合公司发展规划,综合考虑认购者的情况确定。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定向发 行说明书后,根据在产权交易机构征集投资者的遴选结果,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认购对 象。 2、发行对象的范围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应不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类第1号》规定的 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持股平台。如认购对象属于私募 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须按规定完成相关核准、备案程 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 记备案程序。 如存在有意向参与认购的公司董事、股东或者与董事、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主 体,涉及的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次 股票定向发行的范围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四)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1.64元/股。


1、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价格系根据资本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以不低于经成都交子 金控集团备案的评估价格定价发行,每股发行价确定为1.64元,且原股东和意向投资方按 同股同价原则进行认购。 2、定价方法及定价合理性 (1)定价方法 本次发行价格综合考虑了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市场交易价格等多种因素。 (2)定价原则 A 、评估情况 依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中企华评报字〔2023〕第1696号),经评估,公司股东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6月 30 180,307.82 1.64 日)的市场价值为 万元人民币,每股评估价值为 元人民币。上述资产评 估报告已经于2023年10月25日经成都交子金控集团备案,备案号为A-2023-081。 B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或其他交易价格 目前公司股票采用集合竞价转让方式进行转让,公司自2016年12月15日挂牌起至今 尚无成交记录,未能形成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2023 7 10 除二级市场交易外,公司于 年月 日,实施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每股交易价 格1.60元。具体情况如下: 经履行国资监管审批程序及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程序,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与受 让方成都交子金控集团和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根据合同约定, 国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分别向成都交子金控集团和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其所 9,350 12,650 3.53 1.60 持的锦泰保险 万股股份及 万股股份,交易总价款为 亿元,每股交易价格 元。 C 、前次股票发行情况 自2016年12月1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来,公司未进行过股票发行 融资。
D 、权益分派实施情况 公司自2016年12月15日挂牌以来,未实施过权益分派。 3、是否适用于股份支付及原因 11 ——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 股份支付》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 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 支付的三项特征为:一是股份支付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二是股份支付 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三是股份支付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 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 1 ()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 (2)本次发行目的系为更好的满足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本次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的 用途为补充资本金,以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提升资本规模,提升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 (3)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公司成长性与每股净资产等多 种因素,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明显低于每股净资产及公司股票公允价值的情形,发行价 格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无关。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不适用股份支付。 4 、董事会决议日至新增股票登记日期间预计是否将发生权益分派情况 公司预计在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至新增股票登记日期间不会发生除权 除息、分红派息及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事项,不会导致本次定向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调 整。

(五)发行股票数量及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股票不超过 1,600,000,000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624,000,000.00元。

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和募集金额以实际认购结果为准。参与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发 行对象需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全部股份。

(六)限售情况

序号 名称 认购数量 限售数量 法定限售数量 自愿锁定数量
    (股) (股) (股) (股)
1 0 0 0 0
合计 - 0 0 0 0

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本次 股票发行将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办理股份限售。如有自愿锁定承诺由认购方与公司另行协商确定, 除此以外的新增股份可以一次性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七)报告期内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挂牌以来未实施完成股票发行,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事宜。

(八)本次募集资金用途及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募集资金用途 拟投入金额(元)
补充流动资金 -
偿还借款/银行贷款 -
项目建设 -
购买资产 -
其他用途 2,624,000,000.00
合计 2,624,000,000.00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资本金,增强公司资本实 力,提升公司偿付能力。1. 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2,624,000,000.00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资本 金,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公司偿付能力。2. 请结合募集资金用途,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1)募集资金必要性 ①特色化经营的需要 当下,财险保险领域中,车险行业综合改革持续纵深,车险客户分层将愈发明显,头 部公司竞争力越发强化,行业集中度或将维持高位。中小保险公司亟需向非车险业务转 型,但与传统车险业务相比,农业保险、责任险与信用保证保险等非车险特色化业务因单
均风险保障金额更高,对保险公司资本耗用更大,要求更高。 公司登陆资本市场较晚,受制于早期融资渠道受限,公司资本金规模较低。随着公司 业务规模不断扩大、非车险的特色化业务转型不断深入,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面临较大的 下降压力,对自身承保能力、重大项目中标率及重大商务合作项目的快速发展形成了一定 阻碍,农业保险、责任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等特色化业务的承保能力和盈利能力提升受限, 不能充分满足公司特色化经营发展需要。 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资本金,可以更好地满足公司未来保费增长 需要,支持公司未来业务发展。 ②提升风险抵御能力 在国内宏观经济复杂多变与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经营环境下,保险行业面临着更为 复杂的运营风险和挑战。 资本金作为公司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更好地应对国内经济环境的快速变 化以及市场竞争压力的持续加大,公司亟需进一步充实资本与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 以增强应对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的风险抵御能力,实现稳健经营的目标,更好地保护客户的 利益。 ③保障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保险业作为金融业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助力经济增长,服务制造业强国战略有着不 可替代的作用,还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风险保障。 公司资本金的补足,可以更好地推动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精准聚焦实体经济的金 融需求;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风险保障;支持国家基础重要设施和重大战略项目建 设;为实体经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及经营状况产生损失时,早日恢复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 持。 ④更好地满足监管要求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监管要求,公司自留保费规模受资本金规模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 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2022年“偿二代”二期工程全面 实施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计算规则更加严格。补充核心资本金有助于保险公司符合监管 机构的要求,避免因资本不足而引发的合规风险。
(2)募集资金合理性和可行性 ①保险行业发展势头强劲 保险行业属当前国民经济的朝阳产业,市场规模的增长速度和产品结构的优化程度 表现优异,政府重视度、民众认可度不断提高。 ②政策大力支持 近年来,《四川省贯彻 <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规划> 实施方案》《成都市 <成渝共建西 部金融中心规划> 行动计划(2023-2025年)》及《成都市金融产业建圈强链五大行动方案》 等重大战略部署对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亦大力支持和鼓励保 险公司健全资本补充机制,提升自身资本实力。 ③公司具备较好的品牌价值 公司坚持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道路,业务发展快速,法人治理规范,风险控制良好, 财务业绩稳健,发展前景良好。作为中国第三家、中西部第一家登陆“新三板”的保险公 司,公司品牌价值已得到保险行业和资本市场的广泛认可。

(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情况以及保证募集资金合理使用的措施
1、本次定向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设立情况 公司于 2023年 12月 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 经理层办理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后续三方监管协议签署事宜的议案》,公司就本次股票定 向发行将严格按照规定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本次股票定 向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保证募集资金合理使用的措施 2023年 12月 1日,公司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 议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议案》,该议案尚需经 2023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制度及公告已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监管和责 任追究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募集资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 及信息披露要求。本次股票发行的募集资金将按照《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及《锦 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管理。

(十)是否存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1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2 最近12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 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 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等。

截至本定向发行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的情形。

(十一)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本次发行前公司资本公 积、滚存未分配利润。

(十二)本次发行是否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根据《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应当持申请文件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中国证监会基于全 国股转系统的审核意见依法履行注册程序。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 截至 2023年 12月 1日,公司现有股东 9名。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东不超过 35名,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超过 200人。本次股票定向发行属于《公众公司办法》规定 的证监会豁免注册情形。

(十三)本次定向发行需要履行的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情况
1、发行人需履行的国资、外资程序 公司控股股东为成都交子金控集团,实际控制人为成都市国资委,故公司属于国有控 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成都市企业国有
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定向发行相关事项由成都交子金控集团进 行审批。 2023年 7月 21日,成都交子金控集团就公司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同意锦泰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方式增资扩股立项的批复》。 2023年 10月 25日,成都交子金控集团就本次发行定价参考的资产评估结果履行了 备案手续,备案号为 A-2023-081。 本次发行尚需国资主管单位正式审批。截至本定向发行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已向成都 交子金控集团提交审批申请,上述审批工作正在进行中。 根据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定及成都交子金控集团的立项批复文件,本次定向发行 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投资方。公司已于 2023年 12月 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征集投资者的议案》, 相关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次发行需在发行前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的监管意见。 因公司股东不涉及外资,本次定向发行无需履行外资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 除上述审批程序外,本次定向发行公司无需履行其他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 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2、认购对象需履行的国资、外资程序 本次为不确定对象的股票发行,如最终确认的认购对象涉及履行主管部门的审批、核 准或备案的情形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确认并督促认购对象依法履行主管部门的审批、 核准或备案的程序。

(十四)挂牌公司股权质押、冻结情况
截至本定向发行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股东不存在股权质押、冻结情况。

三、本次定向发行对申请人的影响
(一)本次定向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规模、股东持股比例将发生变化,但不会导致公司控
制权及管理层的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本次定向发行将增加公司资本金,偿付能力得到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将会得到 进一步改善,财务结构进一步优化,公司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得到提高,有利于公司长期 稳定发展。

(二)本次定向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本次定向发行后,公司股本、总资产及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均将得到提升,财务结构更 趋于稳健,偿付能力和抵御财务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公司的财务状况得到进一步的改 善。本次定向发行后,公司资本实力增强,为公司各项业务的快速、稳健、可持续发展奠 定资本基础,促进公司进一步实现规模扩张和业务拓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盈利 能力,促进营业收入和利润的稳健增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补充资本金,提升公司 整体经营能力,有助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并间接增加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等情况发生变化。

(四)发行对象以资产认购公司股票的,是否导致增加本公司债务或者或有负债 本次发行不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

(五)本次定向发行前后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发行前后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仍为成都 交子金控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成都市国资委。本次定向发行完成前后,公司第一大股东、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变化情况如下:

类型 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 认购数量 (股) 本次发行后(预计)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股)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第一大股 成都交子 363,000,000 33.00% 528,000,000 891,000,000 33.00%
金控集团          
实际控制 人 成都市国 资委 850,000,000 77.27% 753,460,000 1,603,460,000 59.39%
注:1、本次发行尚未确定发行对象及具体发行数量,本次发行后的股数以本次发行股数上限 1,600,000,000为基础进行计算;
2、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后持股情况系基于原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初步意愿进行计算,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暂未考虑新进投资者中可能含成都市国资委控股企业情形。


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成都交子金控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 例为 33.00%,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后,预计成都交子金控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33.00%,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本次股票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成都市国资 委实际控制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77.27%,本次发行完成后,预计成都市国资委实际控制公 司股份的比例不低于59.39%,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改变。

(六)本次定向发行对其他股东权益的影响
本次发行严格履行公司治理程序,程序上能够有效保障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股 票定向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规模、总资产及净资产等指标均有所改善,不会损害其他股 东利益。

(七)本次定向发行相关特有风险的披露
公司本次定向发行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成都交子金控集团审批通过、 全国股转系统自律审查通过并在发行前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的监管意 见后方可实施。本次定向发行能否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以及能否取得相关监管部门的 同意函存在不确定性。

四、其他重要事项

1、本次定向发行不存在违规资金占用等公司的权益被股东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且尚 未消除的情形。 2、本次定向发行不存在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3、不存在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二十四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通报批评、认定其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5、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次定向发行对 象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6、公司自挂牌以来,合法合规经营,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架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符合《公众公司办法》关于合法合规经营、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7、本次发行前,公司股票采用集合资价转让方式进行转让。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 股票转让方式仍为集合竞价转让。

五、本次发行相关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1. 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因本次参与认购对象尚未确定,公司暂未与认购人签署股票认购合同。

2. 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不适用。

3. 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不适用。

4. 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不适用。

5. 相关股票限售安排
不适用。

6. 特殊投资条款
不适用。

7. 发行终止后的退款及补偿安排
不适用。

8. 风险揭示条款
不适用。

9. 违约责任条款及纠纷解决机制
不适用。

六、中介机构信息
(一)主办券商

名称 中信建投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项目负责人 宋翔
项目组成员(经办人) 王雨、张云浩
联系电话 028-68850835
传真 028-68850834

(二)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 3段 1号国际金 融中心 1座 1603-6室
单位负责人 卢勇
经办律师 刘荣、卢勇
联系电话 028-86203818
传真 028-86203819

(三)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A 座 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晓英、宋朝学、谭小青
经办注册会计师 谢宇春、淦涛涛
联系电话 010-65542288
传真 010-65547190

(四)资产评估机构

名称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 35号
单位负责人 权忠光
经办注册评估师 梁建东、李彩霞
联系电话 010-65881818
传真 010-65882651

(五)股票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 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6号金阳大厦 5层
法定代表人 周宁
经办人员姓名 -
联系电话 010-58598980
传真 010-58598977


七、有关声明
(一)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任瑞洪 马红林 袁博

冯静 龚圆 何红雨

吴晓龙 高崇慧 甘犁

李志坚
全体监事签名:

彭新旗 晋凌燕 孙洁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何林 宋绍富 胡科

熊焰 邬润龙 YU TING(余挺)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二)申请人控股股东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定向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控股股东签名: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三)主办券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定向发行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签名:
宋翔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四)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申请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定向发行说明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经办律师:

刘 荣 卢 勇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五)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定向发行说明书,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机构负责人签名:

谭小青

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名:

谢宇春 淦涛涛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六)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定向发行说明书,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经办人员对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定向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资产评估师签名:

梁建东 李彩霞

机构负责人签名:
权忠光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八、备查文件
(一)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其他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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