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精工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发行保荐书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二〇二三年十月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保荐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接受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科技”、“公司”、“发行人”)的委托,担任精工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保荐人,成晓辉、郭晓萌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保荐人及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本发行保荐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或部分比例指标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目 录
目 录 ...........................................................................................................................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 ............................................................................... 4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工作人员情况 ....................................................... 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5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10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11 第二节 保荐人的承诺事项 ....................................................................................... 14
一、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 14 二、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 14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5
一、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 15
二、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合规性 ............................................. 16 三、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 23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25
五、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34
六、本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56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人”或“本保荐人”)。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工作人员情况
(一)负责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国泰君安指定成晓辉、郭晓萌作为精工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
本次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成晓辉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曾主持或参与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 IPO、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等项目。成晓辉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郭晓萌女士: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曾主持或参与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 IPO、北京屹唐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郭晓萌女士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姓名及其执业情况
项目协办人:王一羽女士,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曾主持或参与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等项目。王一羽女士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其他项目组成员姓名
魏鹏、陈聪、王文庭、贾博文、解桐。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 |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Zhejiang Jinggong Integration Technology Co.,Ltd. |
股票上市地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精工科技 |
股票代码 | 002006 |
公司成立日期 | 2000年 09月 10日 |
注册资本 | 45,516.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孙国君 |
董事会秘书 | 夏青华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 1809号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 1809号 |
电话 | 0575-84138692 |
传真 | 0575-84886600 |
邮政编码 | 312030 |
网址 | http://www.jgtec.com.cn |
电子信箱 | zjjgkj@jgtec.com.cn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环境保 护专用设备制造;纺织专用设备制造;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 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部件及配 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民用航空器(发动 机、螺旋桨)生产;特种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审批结果为准)。 |
(二)发行人股权结构和前十名股东情况
1、股本结构
截至 2023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 455,160,000股,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性质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455,160,000 | 100.00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
总股本 | 455,160,000 | 100.00 |
2、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3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持股数量(股) | 限售股份数量 (股) |
1 | 中建信(浙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29.99 | 136,502,400 | - |
2 | 董敏 | 3.66 | 16,669,300 | -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行业 景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32 | 15,112,495 | - |
4 | 浙江省科技评估和成果转化中心 | 1.65 | 7,500,000 | - |
5 | 李菊芬 | 1.06 | 4,831,226 | - |
6 | 孙荣昌 | 1.05 | 4,786,900 | - |
7 | 俞正福 | 0.96 | 4,374,913 | - |
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有限公司-中 欧创新未来18个月封闭运作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 0.91 | 4,152,545 | - |
9 | 郁伟东 | 0.69 | 3,127,752 | - |
10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远见 成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0.69 | 3,122,301 | - |
合计 | 43.98 | 200,179,832 | - |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聚焦“碳纤维装备、碳中和(新能源)装备”双“碳”核心产业,巩固发展智能建机、智能纺机产业,系国内高端专用装备技术的引领者与产业升级的推动者。公司致力于成为核心产业竞争优势明显、国际一流的高端装备系统集成解决方案提供商。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碳纤维及复合材料装备、太阳能光伏专用装备、新型建筑节能专用设备、轻纺专用设备、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等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以及精密制造加工业务和项目开发。公司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和直销方式。公司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负责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制造和提供项目一站式解决方案。
公司系国内一流的千吨级碳纤维复合材料装备生产领先企业、国内太阳能光伏工艺研究及太阳能光伏专用装备制造行业先行者、国内知名的轻纺专用装备生产基地,同时也是国际上种类齐全、极具竞争力的新型建材、钢结构建筑专用装备的知名企业。
公司系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国太阳能光伏设备优秀供应商、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最具影响力企业、中国建材机械行业20强企业、全国工商联新能源商会副会长单位、中国光伏产业联盟首批发起单位、中国建材机械工业协会副会长单位、中国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 2023年6月30日,中建信浙江直接持有公司 136,502,4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9%,为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中建信控股持有中建信浙江 100%股份,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方朝阳先生持有中建信控股 39.025%的股份,为中建信控股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此方朝阳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五)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表
自上市以来,发行人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首发前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截 至 2003年 12月 31日) | 10,152.23 | ||
历次筹资情况 | 发行时间 | 发行类别 | 筹资总额 |
2004年 6月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23,160.00 | |
2011年 5月 | 非公开发行股票 | 46,397.20 | |
合计 | 69,557.20 | ||
首发后累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 | 16,758.24(税前) | ||
本次发行前最近一期末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截至 2023 年6月30日) | 135,613.92 |
(六)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主要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 6月30日 | 2022年 12月 31日 | 2021年 12月 31日 | 2020年 12月 31日 |
流动资产 | 172,622.22 | 215,415.24 | 204,671.70 | 157,047.40 |
非流动资产 | 54,377.70 | 43,341.64 | 46,511.74 | 50,051.12 |
资产总额 | 226,999.92 | 258,756.88 | 251,183.45 | 207,098.52 |
流动负债 | 90,270.24 | 120,530.26 | 143,375.34 | 109,771.16 |
非流动负债 | 279.35 | 334.79 | 368.14 | 760.94 |
负债总额 | 90,549.59 | 120,865.05 | 143,743.48 | 110,532.10 |
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 | 135,613.92 | 135,339.56 | 105,453.57 | 93,975.49 |
股东权益合计 | 136,450.33 | 137,891.83 | 107,439.97 | 96,566.42 |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营业收入 | 81,886.47 | 235,711.87 | 172,842.61 | 106,989.46 |
营业利润 | 10,568.66 | 32,470.61 | 8,641.28 | 3,874.21 |
利润总额 | 10,662.29 | 32,431.61 | 8,024.84 | 4,615.55 |
净利润 | 9,724.51 | 29,897.16 | 10,346.37 | 4,033.45 |
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净利润 | 9,709.93 | 29,331.29 | 10,783.90 | 2,834.21 |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6月 | 2022年度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 | -6,331.35 | 31,963.63 | 14,963.44 | 20,608.98 |
投资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 | -691.79 | -16,770.04 | 1,234.01 | -2,867.16 |
筹资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 | -17,206.89 | -12,766.38 | -1,218.97 | 1,796.06 |
现金及现金等价 物净增加额 | -24,131.48 | 2,432.61 | 14,927.17 | 19,470.38 |
2、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表
项目 | 2023年6月30日 /2023年1-6月 | 2022年 12月 31日 /2022年度 | 2021年 12月 31日 /2021年度 | 2020年 12月 31日 /2020年度 |
流动比率(倍) | 1.91 | 1.79 | 1.43 | 1.43 |
速动比率(倍) | 1.53 | 1.41 | 1.02 | 1.06 |
资产负债率(母公 司,%) | 33.98 | 43.68 | 55.42 | 50.85 |
资产负债率(合 并,%) | 39.89 | 46.71 | 57.23 | 53.37 |
应收账款周转率 (次/年) | 2.62 | 5.98 | 6.78 | 3.55 |
存货周转率(次/ 年) | 2.94 | 3.29 | 2.74 | 2.02 |
毛利率(%) | 27.83 | 27.48 | 21.51 | 24.83 |
净利率(%) | 11.88 | 12.68 | 5.99 | 3.77 |
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 | 13.98 | 24.36 | 10.82 | 3.07 |
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扣非 后,%) | 11.90 | 22.43 | 2.78 | -1.65 |
基本每股收益(元 /股) | 0.42 | 0.64 | 0.24 | 0.06 |
稀释每股收益(元 /股) | 0.42 | 0.64 | 0.24 | 0.06 |
基本每股收益(扣 非后,元/股) | 0.36 | 0.59 | 0.06 | -0.03 |
项目 | 2023年6月30日 /2023年1-6月 | 2022年 12月 31日 /2022年度 | 2021年 12月 31日 /2021年度 | 2020年 12月 31日 /2020年度 |
稀释每股收益(扣 非后,元/股) | 0.36 | 0.59 | 0.06 | -0.03 |
四、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 2023年 5月 30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持有发行人股份 175,300股,占总股本的 0.04%。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除可能存在少量、正常的二级市场证券投资外,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不存在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五)关于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其他关联关系的说明
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影响保荐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国泰君安制定并完善了《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评审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等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内部核查制度,建立健全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的内部审核制度,并遵照规定的流程进行项目审核。
1、立项审核
国泰君安投行事业部设立了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通过项目立项评审会议方式对证券发行保荐项目进行立项评审。
立项委员由来自投行质控部审核人员、业务部门、资本市场部资深业务骨干组成,投行事业部负责人为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主任。
根据各类业务风险特性不同及投资银行业务总体规模等,全部立项委员分为若干小组,分别侧重于股权类业务、债权类业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业务的立项评审工作。每个立项小组至少由 5名委员组成,其中来自投行内控部门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立项评审会议结果分为立项通过、暂缓立项、不予通过。立项通过决议应当至少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与投票立项委员表决通过。
根据项目类型、所处的阶段及保荐风险程度的不同,各项目所需立项次数也不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挂牌项目分为两次立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根据项目复杂情况,由投行质控部决定是否需要两次立项;其他类型项目为一次立项。
立项评审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立项评审会由主审员主持,同一组别的投行质控部人员应参加会议。
首先,由项目组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及尽职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风险以及解决方案,并详细介绍尽职调查过程、采取的尽职调查方法及取得的工作底稿,解决方案的论证过程等;
其次,由投行质控部主审员向会议报告投行质控部评审意见;
再次,根据立项申请材料、项目组介绍和主审员报告情况,参加会议的立项委员逐一发表评审意见;
然后,参加会议的委员、投行质控部人员进行讨论、质询;
最后,项目组针对委员和投行质控部评审意见、质询先进行口头答复,再于会后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委员根据立项会讨论及项目组答复情况,进行投票表决。
未经立项通过的项目,不得与发行人签订正式业务合同;需经承销立项的项目,未经承销立项通过,不得申请内核评审。
2、内部审核
国泰君安设立了内核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非常设内核机构以及内核风控部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内核风控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者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审核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决定是否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报送和出具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根据国泰君安《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内核委员会由内核风控部、投行质控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资深人员以及外聘专家(主要针对股权类项目)组成。参与内核会议审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 7人,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 2/3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此外,内核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期为 6个月。
国泰君安内核程序如下:
(1)内核申请:项目组通过公司内核系统提出项目内核申请,并同时提交经投行质控部审核的相关申报材料和问核文件;
(2)提交质量控制报告:投行质控部主审员提交质量控制报告;
(3)内核受理:内核风控部专人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满足受理条件的,安排内核会议和内核委员;
(4)召开内核会议:各内核委员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5)落实内核审议意见:内核风控部汇总内核委员意见,并跟踪项目组落实、回复和补充尽调情况;
(6)投票表决:根据内核会议审议、讨论情况和投行质控部质量控制过程以及项目组对内核审议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内核委员独立进行投票表决。
(二)保荐人内部审核意见
经按内部审核程序对精工科技本次发行的申请进行严格核查,本机构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内核意见如下:
根据内核委员投票表决结果,本保荐人认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保荐人内核委员会同意将精工科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上报深交所审核。
第二节 保荐人的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并组织编制了申请文件,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发行,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人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国泰君安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三节 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一)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于 2023年 5月 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因财务性投资事项,公司调减募集资金额度5,000万元,并于2023年7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发行人于 2023年10月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发行人于 2023年 5月 30日召开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提呈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律师见证了该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三)发行人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核查结论
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合规性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一种,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价额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发行人 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不低于股票面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发行人 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会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3、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转让,符合《证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前次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和工商登记文件、公司章程、年度报告等文件,审阅发行人《审计报告》以及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其他文件,查询相关部门官方网站,取得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的书面声明、相关部门针对发行人的证明文件,访谈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下述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经核查,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用于碳纤维及复材装备智能制造建设项目、高性能碳纤维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碳纤维及复材装备智能制造建设项目、高性能碳纤维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均用于主营业务相关支出,并非为持有财务性投资,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上述规定。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碳纤维及复材装备智能制造建设项目、高性能碳纤维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向均属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投资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上述规定。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 发行人于 2004年 6月 25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上市,于 2023年5月 12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董事会决议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超过 6个月。本次发行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日的时间间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
4、发行人不存在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经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存在情况特殊、重大复杂敏感的事项。
(2)经检索《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要求,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涉及缺乏明确规则依据、对已有规则的解释、或适用存在不同认识的重大无先例情形。
(3)经查询百度搜索、新浪微博等公开信息平台,对媒体关于发行人的新闻报道进行全面搜索,全文阅读相关新闻报道,并检索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进出口信用信息平台、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等网站,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舆情信息。
(4)经查询百度搜索、新浪微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信访局等公开信息平台,并对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被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机关进行处罚,是否被投诉、举报、信访材料公开报道、舆情信息机关通告的情况进行全面搜索,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发行上市相关人员不存在可能或已经被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机关进行责任追究等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以及前次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和工商登记文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最终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47,142.37万元)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136,548,000股(含本数)。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为 2011年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资金到位时间为 2011年 5月 13日,距离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的时间间隔已超过 18个月。
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47,142.37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用于碳纤维及复材装备智能制造建设项目、高性能碳纤维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系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领域开展,募集资金拟投入项目的总投资额为 211,399.64万元。公司拟将投入上述前两个项目的募集资金107,142.37万元全部用于建设工程、设备及软件购置等,均属于资本性支出,上述前两个项目的非资本性支出将由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投入,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中非资本性支出的比例不超过 30%。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并非为持有财务性投资,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亦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上述募投项目的总投资金额为 211,399.64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项目总投资额。
综上所述,本次证券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具备合理性,系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合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领域开展,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6、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经核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所有投资者均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因此,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7、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股票面值。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文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因此,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8、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因此,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9、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最终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均在公司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文后,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以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因此,本次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确定方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10、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发行对象所认购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因此,本次发行锁定期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1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取得了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函,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亦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1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保荐人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文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
三、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年 22号)的要求,国泰君安作为本项目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国泰君安及发行人是否存在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经核查,国泰君安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亦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就本项目聘请了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上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存在如下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 1、聘请东方经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 东方经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90270534)成立于 2003年,注册资本 5,050万,主营业务为工程咨询等服务。公司已与东方经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由东方经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2、聘请浙江工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提供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说明
浙江工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D8LEM2T)成立于 2020年,注册资本 1,000万,主营业务为工程及技术服务研究等内容。
公司已与浙江工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合同,由浙江工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咨询服务,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3、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本项目提供印务服务 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30673148X1)主营业务包括投行相关业务支持与服务、印务及智慧投行软件业务等。发行人已与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签署合同,由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为发行人提供印务服务,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经核查,发行人上述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核查结果
经核查,保荐人及发行人在本次证券发行过程中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新增产能消化和新增产能闲置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中“碳纤维及复材装备智能制造建设项目”系公司充分考虑现有碳纤维及复合材料装备业务发展情况、现有产线及产能情况、产品市场需求情况、客户开拓情况等因素后确定的结果。该项目建成并达产后,将主要形成年产高性能碳纤维成套装备 20台/套、复材专用装备 150台/套、复材装备模具及部件加工 200台/套的生产能力。其中,碳纤维成套装备业务较公司现有相关装备产能增幅为 100%,产能增幅较大;截至目前,公司碳纤维成套生产线在手订单及已签署的意向性合同尚不足以覆盖募投项目新增产能。复材专用装备、复材装备模具及部件加工产品系碳纤维复合材料领域专用装备,系发行人未来拟同步开拓及延伸布局的产品领域,公司报告期内相关产品仅有少量销售,截至目前尚未形成在手订单及意向性合同。
如果后续产业政策、竞争格局、市场需求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市场开拓能力不足、市场容量增速不及预期、储备项目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出现公司无法取得原有及其他下游客户新增项目订单、下游客户扩产计划推迟甚至取消等情形,则可能面临新增产能消化和新增产能闲置的风险,可能会对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及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2、预期效益无法实现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中,碳纤维及复材装备智能制造建设项目的主要产品包括高性能碳纤维成套装备、复材专用装备、复材装备模具及部件加工。
该募投项目效益测算是在项目逐年达产且产能全部消化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市场供需、经济环境、行业趋势等因素进行合理预计。考虑到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及实施周期较长,若未来市场情况发生不利变化、市场竞争加剧或市场开拓不力,则可能导致项目产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达不到预期水平。若原材料市场价格、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发生不利变动,或公司成本管理不善,未能转嫁成本端的不利波动,将导致产品毛利率达不到预期水平。上述事项将导致项目最终实现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致使预期投资效果不能完全实现,存在无法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
3、新增资产折旧摊销导致净利润下降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较大,且主要为资本性支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规模将大幅度增加,每年公司将新增折旧摊销费用。根据测算,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并达产后,每年新增折旧摊销费用金额约为 12,165.63万元,占公司 2022年度利润总额的比例约为 37.51%;考虑现有资产折旧摊销后,预计折旧摊销金额占公司 2022年度利润总额的比例约为46.55%。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如期达产或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不能达到预期的盈利水平以抵减因固定资产增加而新增的折旧摊销费用,公司将面临因折旧摊销费用增加而导致净利润下降的风险。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当前产业政策、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投资项目虽然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宏观政策和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动、行业竞争加剧、技术水平发生重大更替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募投项目存在无法实施、延期或者无法产生预期收益的风险。
5、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将有所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相关效益实现需要一定的时间,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较难立即实现与总股本及所有者权益的同步增长,故短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均可能出现一定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6、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后,公司的净资产将比发行前大幅增加,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投入到产生经济效益需要经历项目建设、投产、新客户开发等过程,达到预期收益水平需要一定的建设和运营周期。因此,公司存在发行当年净资产收益率较大幅度下降的风险。
7、募投项目单位设备投资产值以及毛利率水平低于现有业务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碳纤维及复材装备智能制造建设项目”拟新增机器设备约为80,450万元(含税),远高于公司现有机器设备规模。根据测算,该募投项目单位设备投资产值及产品毛利率低于公司现有业务水平,短期内可能会导致公司整体盈利能力下降。其中,单位碳纤维设备投资产生的销售收入由8.64下降至 5.29;碳纤维成套生产线达产年度的预计毛利率为 29.74%,较公司 2021年度及2022年度相同产品毛利率下降约3个百分点。此外,若公司相关设备投资无法对公司未来持续获取客户订单、巩固增强市场地位、争取产品市场定价权起到积极作用,可能会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持续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碳纤维及复合材料装备业务快速发展,公司前五大客户(合并口径)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提高,分别为 30.91%、46.35%、67.88%、48.92%,客户集中度较高。若未来公司主要客户经营情况不利、资本性支出推迟或下降、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产业政策出现不利变化、行业洗牌、突发事件等,降低对公司产品的采购,或出现货款回收逾期、销售毛利率降低等问题,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公司未来产品无法持续满足客户需求、无法维护与现有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与合作规模、无法有效开拓新客户资源并转化为收入,亦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公司经营管理风险
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营业收入逐年增长。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的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这将对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若公司的经营、销售、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等能力不能适应公司规模扩张的要求,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不能与业务同步发展,战略决策、发展方向和资源分配方式不能跟上市场的变化,将可能引发相应的经营和管理风险。
3、人力资源风险
受益于下游市场及公司所在行业快速发展,报告期内公司经营规模持续扩大,相应对管理和技术人员的需求持续增加。如果相应的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人才不能及时到位,将影响公司未来的发展步伐,公司可能面临人才匮乏的风险。
4、合规风险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公司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外部客观原因,发生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劳动保障等方面的违法事项,则将可能面临被实施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风险,对公司生产经营状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展和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财务风险
1、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分别为 24.83%、21.51%、27.48%以及27.83%,毛利率水平存在波动。2021年,受产品价格下调以及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上涨的影响,公司主要产品碳纤维生产线的毛利率有所下降。2022年以来,随着公司碳纤维装备及其他装备产品的市场拓展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公司毛利率逐渐增长。若未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市场需求、产能供应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则未来公司主要产品的毛利率可能发生较大幅度波动,进而影响公司盈利水平,给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带来一定的风险。
2、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公司应收账款随业务规模扩大而增加。截至 2023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 65,370.86万元,占公司流动资产的比例为 37.87%,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为 28.80%,占比较高。公司产品根据客户合同进行生产,业务合同金额普遍较大,存在部分客户结算周期较长、实际付款期限超过合同约定的情形。
若客户的信用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者客户因经营过程受行业终端需求、市场需求等因素导致其经营出现持续性困难而延迟支付货款,或公司收款措施不力,可能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无法收回,公司面临生产经营活动资金紧张和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现金流转、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存货占比较高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40,662.15万元、58,359.58万元、45,704.34万元和 34,579.76万元,存货规模处于较高水平;存货账面价值占当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5.89%、28.51%、21.22%和 20.03%,占比相对较高。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存货中与多晶硅设备相关的存货账面余额为3,200.12万元,占存货账面余额的比例为7.28%;相关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为2,768.60万元,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为 86.52%。存货金额维持在较高水平,占用公司大量营运资金,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了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未来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存货金额可能也会进一步增加。同时,如果公司产品或原材料价格在短期大幅下降、原材料、产成品所属下游行业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则可能导致公司产生存货积压、滞销和减值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4、固定资产减值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40,535.88万元、35,720.49万元、34,079.11万元和32,982.69万元,占非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80.99%、76.80%、78.63%和 60.65%,占比较高,公司所拥有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和机器设备。报告期内,公司依托该等固定资产实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经营业绩良好,同时公司仍将持续投入产线建设,不断扩大产能,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及占比预计将进一步提升。若未来生产经营环境或下游市场需求等因素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出现固定资产闲置、设备利用率不足等情形,可能存在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利润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5、税收优惠风险
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未来国家的所得税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不能继续取得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致使公司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将对公司的税后利润产生不利的影响。此外,如果未来国家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不利调整,也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6、外购及外协加工占比较高的风险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出于自身资源条件的限制,将部分工序通过外购和外协加工方式完成。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业务碳纤维及复合材料装备业务、轻纺专用设备业务、新型建筑节能专用设备业务的成本结构中以原材料为主,原材料占比超过80%,而原材料中又以外购及外协加工为主,占比超过60%。外购及外协加工占比较高可能存在产品核心工序技术泄密、产品质量下滑、耽误生产进度等风险,进而对公司整体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技术风险
1、研发成果不达预期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碳纤维及复合材料装备、太阳能光伏专用装备、新型建筑节能专用设备、轻纺专用设备、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等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以及精密制造加工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高性能碳纤维装备研发中心建设等研发相关的项目。随着相关行业技术的发展,如果出现新的迭代技术,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工作未能取得成果,甚至发生研发失败的风险,则将会对公司业绩及在相关市场内的技术领先地位造成不利影响。
2、核心技术泄露与核心技术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销售的各类产品均依赖于公司长期以来研发与积累的各项核心技术与研发成果。未来如果公司保密制度未能得到有效执行,或者出现重大疏忽、恶意串通、舞弊等行为而导致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核心技术泄露,将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研发设计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是推动公司创新能力持续发展的关键,是承载公司核心技术的载体。若公司未能进行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规划和管理并保持有竞争力的薪酬、福利待遇水平,将可能导致技术人才流失,对公司核心技术的发挥和持续创造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3、产品和技术更新风险
公司相关产品技术更新快、研发周期长、市场需求多变,相关产品、技术的生命周期持续缩短。如果公司不能保持技术创新,不能及时准确把握技术、产品和市场的发展趋势并实现技术和产品的升级,将削弱已有的竞争优势,从而无法及时的进行技术和产品的升级换代,现有的技术和产品将面临被淘汰的风险,对公司的经济效益及发展前景造成不利影响。
(五)行业及市场风险
1、宏观经济及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
公司所处的专用设备制造业易受国家政策、能源战略、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政策、经济环境等影响。公司相关专用设备与碳纤维、光伏、建筑、纺织等下游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密切相关,而下游行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较大,且与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密切相关,具有较强的波动性与周期性。如果未来宏观经济发生重大波动,或者行业发生重大周期性变化,都将对公司相关专用设备业务产生较大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发生波动。
2、行业政策风险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多项产业政策,支持碳纤维产业的发展。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全国各地相继布局了碳纤维规划,碳纤维的生产研发及应用推广速度持续加快,带动碳纤维企业扩产及资本支出增加,为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若相关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业务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3、市场竞争风险
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与新产品的开发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公司专用装备在技术以及工艺方面需要面对来自国内外同行业企业的竞争,从而使公司在进行业务拓展时面临的竞争愈加激烈。如果公司不能保持持续创新的能力,维持技术领先优势、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将削弱已有的竞争优势,从而对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经济效益造成不利影响。
4、发行人行业地位、市场份额下降的风险
公司为国内首家实现千吨级碳纤维成套装备国产化以及整线交付模式下目前国内唯一一家具备千吨级碳纤维整线装备供应能力的企业。公司碳纤维整线中的关键设备及核心技术虽然已申请并取得专利保护,但由于相关关键设备可能存在工艺路线、装置结构等方面的不同,因此并不具备绝对的排他性。目前,发行人所在行业内的其他装备企业均为提供碳纤维成套生产线中的部分设备,相关潜在竞争对手尚未形成整线装备自主供应及交付能力。如相关潜在竞争对手通过产品迭代、技术进步等措施在千吨级整线装备领域实现突破,可能会对发行人现有行业地位、市场份额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其他风险
1、控股股东股权质押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中建信浙江累计质押数量为10,918万股,占其持股数量的 79.98%、占公司总股本的 23.99%。
若在股权质押期间,宏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在质押期间发生大幅波动,导致被质押的股票市值低于质权人要求,或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因资金安排不合理等原因未能按期偿还对应融资款项或无法持续履行股权质押协议中约定的相应义务出现违约事件,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存在被处置的风险,从而可能导致公司直接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下降,甚至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2、募集资金不足导致募投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或存在变更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截至2023年6月末,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35,613.92万元,本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147,142.37万元,拟募集资金规模高于净资产规模。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于董事会决议时尚未确定发行对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走势、股票市场的供求变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重大政策、公司股价变动以及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认可程度、心理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次发行存在募集资金不足导致募投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或存在变更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假设以2023年7月3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80%为发行价基准,按照30%的新股发行比例进行测算,当发行价分别下降 10%、15%及 20%时,公司可募集资金金额及募集资金缺口情况如下:
项目 | 公司发行价较基准发行价变动情景假设 | ||
下降10% | 下降15% | 下降20% | |
发行价格(元/股) | 15.36 | 12.90 | 12.14 |
发行数量(股) | 136,548,000 | 136,548,000 | 136,548,000 |
募集资金金额(亿元) | 18.65 | 17.61 | 16.58 |
募集资金缺口(亿元) | - | - | -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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