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泰科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我们认为:
(一)公司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9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四)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9月27日,向18名激励对象授予14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调整。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张国庆: 杨松令: 李春龙:
2023年 9月 27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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