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资产吉林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被警告

视界达人视界达人 2024-03-18 11.37 W 阅读

2024年3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金罚决字〔2024〕20号,李春菊(时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吉林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简称:东方资产),其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吉林省分公司收购金融机构非不良资产负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对李春菊(时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吉林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警告。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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