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通股份(600455):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视界达人视界达人 2024-02-03 7.28 W 阅读

原标题:博通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博通股份(600455):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21)第 402-2号
致: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博通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了京天股字(2023)第 402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

上交所针对发行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出具了《关于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并购重组)〔2023〕5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本所律师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对《问询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回复并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中所作的声明、承诺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与《法律意见》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发行人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上交所。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目 录

一、 问题 1:关于交易性质 ................................................................................... 4
二、 问题 2:关于整合风险 ................................................................................. 26
三、 问题 19:关于标的公司历史沿革 ............................................................... 42
四、 问题 20:关于标的公司生产及办公场地 ................................................... 54 五、 问题 22:关于信息披露 ............................................................................... 57
一、 问题 1:关于交易性质
根据重组报告书:(1)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构成重组上市;(2)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经发集团,实际控制人为经发区管委会,持股比例为 20.6%;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购买驭腾能环 55%股权,交易作价 2.97 亿元,其中约 1.08 亿元以现金支付,全部来源于配套募集资金;本次交易后,经发集团持股比例为 17.73%,同时交易对方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为 11.94%,交易对方王国庆持股比例为2.03%;(3)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高等教育业务,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变更为双主业。

请公司(1)上市公司现有教育类业务未来 3 年内是否有出售计划。如是,分析本次交易未同步置出的原因;如否,披露明确具体的承诺;(2)结合王国庆参与标的公司业务发展及作用,与标的资产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分析王国庆与陈力群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3)本次交易购买标的资产 55%股权的原因,剩余股权的安排;如购买全部股权,是否构成重组上市;(4)交易对价中约 1.08 亿元以现金支付的原因及主要考虑,结合上市公司自有资金及借款情况分析配募失败对本次交易及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现金支付的合理性;(5)结合交易完成后经发集团和陈力群控制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构成及持有标的资产的股权比例、标的资产的业务经营管控、公司主营业务的变化情况等,分析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否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办法》第 13 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合理性及依据。

请律师核查(1)-(3)(5)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现有教育类业务未来 3 年内是否有出售计划。如是,分析本次交易未同步置出的原因;如否,披露明确具体的承诺
1、上市公司现有教育类业务的特殊性质
根据《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年报、上市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主要是高等教育,上市公司直接持有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下称“城市学院”)70%的举办者权益,上市公司本部辅之有少量计算机信息技术业务。

根据城市学院的章程,城市学院的性质为普通高校西安交通大学与社会力量上市公司合作举办的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属于民办高等教育。

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的决定,该决定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本次修改的核心是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016年 12月 29日,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下称“国发 81号文”),明确了分类管理、公益导向的民办教育原则,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根据国发 81号文的规定,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

2016年 12月 30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发布《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与《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相配套,初步构建了上位法律、国务院文件、部门配套政策相衔接的,相对完整的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和实施体系。其中,《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规定,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规定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2018年 1月 1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8]2号),结合陕西省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指出: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现有民办学校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规定重新登记,过渡期限为 2017年 9月 1日至 2022年 9月 1日前。

截至目前,陕西省人民政府尚未颁布有关于现有民办学校具体重新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实施细则或办法,亦尚未实质性开展存量民办高校分类管理选择的登记工作。另外,如果城市学院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享受到更多的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的扶持优惠政策,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将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如果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则需要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会对城市学院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综合考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现有民办学校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相关政策尚不明确,亦尚未实质性开展存量民办高校分类管理选择的登记工作,以及作出非营利性选择或营利性选择对上市公司和城市学院综合影响的不确定性,上市公司目前无法作出城市学院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决定,目前亦无法决定是否置出、何时置出城市学院。

2、推动城市学院转设投资校园二期建设
2023年 11月 3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投资校园二期建设的议案》,为推动城市学院转设工作、达到转设所需最低标准、促进城市学院未来可持续发展,同意城市学院投资 71,582.95万元用于校园二期建设,包括:购买二期土地 70.516亩、价款 5,944.50万元,二期建设图书馆和学生宿舍各一栋楼、工程建设投资65,638.45万元,资金来源为城市学院自有资金及借款等方式。

2023年 11月 20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因此,鉴于城市学院目前正处于转设及校园二期投资建设时期,上市公司目前无置出教育资产的具体计划,上市公司目前亦无法决定未来是否置出、何时置出城市学院。

3、上市公司现有教育业务产生持续稳定的经营净现金流
根据上市公司 2020年报、2021年报及 2022年报及上市公司的确认,上市公司现有的高等教育业务是上市公司目前主要的收入、利润来源,城市学院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年 12月 31日 2021年 12月 31日 2020年 12月 31日
营业收入 23,631.49 22,495.07 19,578.38
净利润 3,936.43 4,585.68 3,777.54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8,397.37 11,855.77 5,642.46

根据上市公司的书面确认,从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角度出发,上市公司目前无置出教育资产的具体计划;待相关政策、内容和事项明确后且经综合评估,并做好相关风险应对措施的情况下再行考虑。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目前无置出教育资产的具体计划,亦无法决定未来三年内是否置出高等教育业务、何时置出高等教育业务。

(二)结合王国庆参与标的公司业务发展及作用,与标的资产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分析王国庆与陈力群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1、王国庆参与标的公司业务发展及作用
(1)王国庆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借款协议及确认,王国庆因看好节能环保行业的市场前景,以及标的公司的技术实力和未来发展,2022年 7月,王国庆通过其控制的江苏飞天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飞天投资”)向标的公司提供无息借款 1,406万元,借款期限为 1年,同时约定,“驭腾能环在本协议签署且飞天投资足额向其转账起壹年内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则挂牌后驭腾能环实际控制人应向标的公司股东大会提议向飞天投资或其指定第三方定向增发股份,相关定向增发股份的方案最终依据驭腾能环股东大会决议及股转公司审议通过后的发行方案执行”。

因此,王国庆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对公司业务发展有一定的资金支持作用。

(2)王国庆增资入股标的公司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章程、股份认购协议等资料和确认,以及王国庆签署的股东调查表,以及本所律师对王国庆的访谈,2022年 11月,标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股票定向发行认购合同> 的议案》,向王国庆定向增发股份;2022年 11月 17日,驭腾能环与王国庆签署了《股票定向发行认购合同》,王国庆以现金 20,048,000元认购标的公司 358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7.99%。

王国庆作为标的公司的投资人股东行使表决权,但不在标的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管等任何职务,亦不参与标的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3)王国庆通过其控制的企业与标的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常州焦环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常州焦环的章程资料及确认,王国庆签署的股东调查表,以及本所律师对王国庆的访谈,常州焦环由标的公司、飞天投资和江苏龙冶于 2021年 9月共同出资设立。其中,标的公司持股 20%,飞天投资持股 60%,江苏龙冶持股 20%,飞天投资为常州焦环的控股股东,王国庆为常州焦环的实际控制人。

常州焦环的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研发;大气污染治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矿山机械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主营业务主要通过 EMC模式承接新一代干熄焦项目。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业务合同资料及确认,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常州焦环共签订 4项 EPC合同,均为承接焦炉及干熄焦配套除尘项目,该等项目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合同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签署日期 合同金额 (元)
1 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 化有限责任公司 2×100 万吨焦化 4.3米焦炉升 标的公司主要负责焦炉 配套机、焦侧除尘站工 程设备及材料成套供 2022.7 29,000,000.00
  级改造项目 6.78米捣固 “焦炉机侧、焦侧地面除 尘站”工程 货、施工、调试、技术 培训    
2 内蒙庆华 140t“干熄焦 配套除尘”及关联设备供 货及安装工程 标的公司主要负责干熄 焦余热回收项目配套除 尘器的安装、调试 2022.2 10,800,000.00
3 宁夏庆华干熄焦配套除 尘系统项目一期 标的公司主要负责三套 干熄焦除尘系统、一二 次除尘输灰设备 2022.11 6,165,000.00
4 宁夏庆华干熄焦配套除 尘系统项目二期 标的公司主要负责三套 干熄焦除尘系统、一二 次除尘输灰设备 2022.11 6,165,000.00

根据本所律师对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访谈,标的公司投资常州焦环是基于财务投资的目的,同时在常州焦环从事干熄焦业务过程涉及除尘设备采购业务,标的公司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承接常州焦环干熄焦业务中的除尘设备项目。

干熄焦除尘技术是市场比较成熟的技术之一,也属于干熄焦整体项目中一个独立的单体项目,标的公司在节能环保领域具备开展干熄焦除尘项目的技术能力,拥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工程设计等业务资质,并且驭腾能环具备丰富的工程项目施工经验及环保工程类项目经验。

根据王国庆签署的股东调查表,及本所律师对常州焦环及王国庆的访谈,王国庆主要通过其控制的常州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从事国际贸易业务,江苏飞天投资有限公司为其投资业务平台,常州焦环由江苏飞天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持股 60%,常州焦环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为孟晓东,监事为王国智,具体业务经营由所聘请的总经理及专业团队负责,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王国庆并不直接参与业务经营。

因此,王国庆主要是作为财务投资人投资入股标的公司,仅对标的公司提供资金支持,但并未实际参与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对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并不存在具体作用或实际影响。

2、王国庆与标的资产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根据标的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章程、股份认购协议等资料及确认,王国庆签署的股东调查表,以及本所律师对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力群、对王国庆的访谈,王国庆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力群之间为合作伙伴关系,除本部分“1、王国庆参与标的公司业务发展及作用”所述,王国庆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向标的公司提供借款、作为财务投资人增资入股标的公司、与标的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常州焦环、标的公司与常州焦环存在业务往来等情况之外,王国庆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力群之间不存在任何亲属关系、委托持股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等。

3、王国庆与陈力群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如本部分“1、王国庆参与标的公司业务发展及作用”和“2、王国庆与标的资产实际控制人的关系”所述,王国庆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力群之间不存在任何亲属关系、委托持股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等。

根据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驭腾集团、博睿永信、聚力永诚)出具的《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除驭腾集团、博睿永信、聚力永诚与陈力群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况以外,陈力群、驭腾集团、博睿永信、聚力永诚未与发行人其他股东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一致行动关系以扩大在发行人的表决权比例。

根据王国庆出具的《关于不谋求一致行动安排的承诺函》,王国庆投资入股标的公司系其本人的独立决策行为,出资价格公允,其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依法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存在其他限制条件;王国庆与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之间均不存在有关于标的公司股权或权益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或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也不会互相达成一致行动的合意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安排的协议;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以其本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为限行使表决权,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就代为行使表决权签署协议等任何方式取得上市公司其他股东额外授予的表决权,不会谋求与任何其他方达成一致行动安排以扩大其本人在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亦不会做出损害上市公司控制权和股权结构稳定性的任何其他行为。

因此,王国庆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关系。

(三)本次交易购买标的资产 55%股权的原因,剩余股权的安排;如购买全部股权,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1、本次交易购买标的资产 55%股权的原因
根据《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本所律师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及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访谈,本次交易购买标的资产 55%股权的主要原因如下:
(1)上市公司拟通过收购标的公司控股权实现在节能服务行业的战略布局,为上市公司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但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而言属于跨行业并购,存在一定的整合风险;因此,为降低投资的风险,上市公司选择先控股标的公司,购买标的公司 55%股份。

(2)标的公司主要股东对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前景坚定看好,愿与上市公司共同促进标的公司未来的发展,希望尽可能多的继续持有标的公司的股份,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交易购买标的公司 55%股份。

(3)标的公司的股东中博睿永信为标的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保留其部分股份有利于激励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保持团队稳定,促进标的公司业务的开拓发展,也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

因此,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 55%股份,是基于看好标的公司的业务发展、稳定标的公司的经营团队和控制投资风险等多重因素,在交易各方充分协商谈判后作出的合理商业安排,具有合理性。

2、剩余股权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及《重组报告书》中关于配套募集资金用途的约定安排,上市公司将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标的公司 55%股份,并计划使用配套募集资金中的 5,000万元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双方同意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成且业绩承诺期满之后,结合标的公司届时的公允市场价值,就标的公司的剩余股份的后续交易双方另行协商。因此,对于标的公司的剩余股权,上市公司目前尚无明确的收购计划。

3、如购买全部股权,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如本部分“2、剩余股权的安排”所述,对于标的公司的剩余股权,上市公司目前尚无明确的收购计划。

上市公司在筹划本次重组方案时即同时考虑了实施本次重组对国有资本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影响程度,为维护经开区管委会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和国资股东控股地位,本次重组后经发集团与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差距保持在 5%以上。保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变,是本次交易实施的前提条件;相应地,交易对方陈力群及其一致行动人(驭腾集团、博睿永信、聚力永诚)已出具《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承诺不会以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单独或共同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亦不会做出损害上市公司控制权和股权结构稳定性的任何其他行为;并且驭腾集团、陈力群、博睿永信及聚力永诚出具了书面声明,声明本次交易中,其无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 36个月内,其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安排。

同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经发集团已出具《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说明》,说明本次交易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充分考虑对上市公司国有资本控制权的影响程度,维护经开区管委会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和经发集团作为国资股东在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确保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经发集团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督促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制定合理的交易方案,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不变和推进本次交易顺利实施。

假设本次交易购买的是标的公司全部股权(不考虑标的公司作为新三板挂牌企业,陈力群作为董事长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的限制,驭腾集团、博睿永信及聚力永诚所持第三批股份于2024年 10月 19日方能解除限售的情况下),并继续选择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进行购买,且股份支付及现金支付的比例参照本次交易的比例(股份支付比例 63.5%,现金支付比例 36.5%);标的公司 100%股份整体作价 54,000万元,股份发行价格为 18.60元/股;配套募集资金 19,710万元(全部用于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进行如下测算:
(1)交易指标对比
以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 2022年度相关数据进行测算,则本次交易的相关指标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 营业收入
标的公司 29,200.50 9,393.59 15,862.43
成交金额 54,000.00 54,000.00 -
计算依据 54,000.00 54,000.00 15,862.43
上市公司 93,110.73 24,059.34 23,746.74
指标占比 58.00% 224.45% 66.80%

(2)交易对价安排

                           
                           
                           
                           
                           
                           
                           
                           
                           
                           
                           
                           
                           
                           
                           
                           
                           
                           
                           
                           
                           
                           
                           
                           
                           
                           
                           
                           
                           
                           
                           
                           
                           
                           
                           
                           
                           
                           
                           
                           
                           
                           
                           
                           
                           
                           
                           
                           
                           
                           
                           
                           
                           
                           
                           
                           
                           
                           
                           
                           
                           
                           
                           
                           
                           
                           
                           
                           
                           
                           
                           
                           
                           
                           
                           
                           
                           
                           
                           
                           
                           
                           
                           
                           
                           
                           
                           
                           
                           
                           
                           
                           
                           
                           
                           
                           
                           
                           
                           
                           
                           
                           
                           
                           
                           
                           
                           
                           
                           
                           
                           
                           
                           
                           
                           
                           
                           
                           
                           
                           
                           
                           
                           
                           
                           
                           
                           
                           
                           
                           
                           
                           
                           
                           
                           
                           
                           
                           
                           
                           
                           
                           
                           
                           
                           
                           
                           
                           
                           
                           
                           
                           
                           
                           
                           
                           
                           
                           
                           
                           
                           
                           
                           
                           
                           
                           
                           
                           
驭腾集团 55.21% 29,812.63 10,881.61 18,931.02 10,177,966                
陈力群 18.40% 9,937.54 3,627.20 6,310.34 3,392,655                
博睿永信 9.20% 4,968.77 1,813.60 3,155.17 1,696,328                
聚力永诚 9.20% 4,968.77 1,813.60 3,155.17 1,696,328                
王国庆 7.99% 4,312.29 1,573.99 2,738.30 1,472,207                
合 计 100.00% 54,000.00 19,710.00 34,290.00 18,435,484                
(未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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