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23红塔04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下属子公司(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诉讼进展之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视界达人视界达人 2023-12-07 11.66 W 阅读
原标题:23红塔04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下属子公司(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诉讼进展之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代码:185520.SH 债券简称:22红塔 01 债券代码:138875.SH 债券简称:23红塔 01 债券代码:115019.SH 债券简称:23红塔 03 债券代码:115387.SH 债券简称:23红塔 04 债券代码:115388.SH 债券简称:23红塔 0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之下属子公司(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诉讼进展 之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协议》、《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受托管理协议》、《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和约定,根据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证券”、“发行人”、“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出具的相关说明和提供相关资料等,由相关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受托管理人”)编制。

本公告仅对公司债券受托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公司债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受托管理人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2红塔 01”,债券代码 185520.SH)、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3红塔 01”,债券代码 138875.SH)、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23红塔 03”,债券代码 115019.SH)、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品种一)(债券简称“23红塔 04”,债券代码 115387.SH)、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三期)(品种二)(债券简称“23红塔 05”,债券代码 115388.SH)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公司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23年 11月 27日发布的《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之下属子公司(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年 4月,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红塔资管”)作为原告代表“红塔资产风帆 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风帆 1号”)与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浙江”)、被告北京汇通融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融致”)就侵权责任纠纷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红塔资管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融浙江、汇通融致共同向红塔资管赔偿投资本金损失 31亿元;2.判令华融浙江、汇通融致共同向红塔资管赔偿投资收益损失(计算方法为:16.1亿元自 2018年 7月 12日开始计算,14.9亿元自 2018年7月 20日开始计算,均按照 6.22%/年的标准暂计算至 2020年 12月 31日为482,132,933.3元,2021年 1月 1日之后以尚未赔偿的投资本金为基数,按照6.22%/年的标准计算至投资本金全部赔偿完毕之日止);3.判令华融浙江、汇通融致共同向红塔资管赔偿律师费损失 50万元;4.判令华融浙江、汇通融致承担本上述诉讼相关情况已在发行人 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红塔资管收到《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 74民初 41号】,北京金融法院于 2023年 11月 23日就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红塔资管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7,954,965元,由红塔资管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注:本案受理费实际已由“风帆 1号”资产管理计划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发行人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红塔资管作为“风帆 1号”管理人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诉讼,相关诉讼结果由“风帆 1号”资产管理计划承担损失或直接受益,对发行人损益无影响。

二、仲裁事项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对发行人日常管理、生产经营及偿债能力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信证券作为“22红塔 01”“23红塔 01”“23红塔 03”“23红塔 04”“23红塔 05”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中信证券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和《受托管中信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以上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受托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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