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亿时空”或“公司”)于 2020年 1月 6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首创证券”)作为八亿时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负责八亿时空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 12月 31日止。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88181 |
注册资本 | 134,481,546元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流水路 20号院 4号楼 1-5层 101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房山区燕山东流水路 20号院 |
法定代表人 | 赵雷 |
实际控制人 | 赵雷 |
董事会秘书 | 薛秀媛 |
联系电话 | 010-69762688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 1月 6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核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二)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三)督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目实施等事项;
(四)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五)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六)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七)根据监管规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八)定期向上交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上海八亿开展新项目
公司 2020年 9月 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0年 10月 12日召开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 10,000万元投资设立上海全资子公司,由上海全资子公司开展“先进材料研发项目”。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该项目已完工结项。
(二)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浙江上虞电子材料基地项目”
公司于 2021年 7月 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1年 7月 27日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浙江上虞电子材料基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含利息)47,000万元投资建设“浙江上虞电子材料基地项目”。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浙江上虞电子材料基地项目仍在建设中。
(三)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 2021年 4月 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1年 5月 12日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13,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19.46%。
截至 2021年 6月 30日,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13,000 万元。
保荐机构已就上述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上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八亿时空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此后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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