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欧普康视 证券代码:300595 公告编号: 2024-048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欧普康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本批次符合全部或部分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24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9,48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897,145,269股的0.0278%。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日即上市流通日为 2024年 4月 19日。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欧普康视”)2024年1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权激励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2020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3、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公司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21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5、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6、2022年1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3年1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
9、2024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以上审批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解限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2020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时间届满的说明:
根据《2020年激励计划》及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有关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4日,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1月7日。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三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1月7日届满。
2、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约定的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序号 | 激励对象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 条件的说明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3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以2019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扣 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 | 公司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为 267,205,466.84 元,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为 559,536,222.36 |
元,2022年较2019年扣非净 利润增长率为109.40%,高于 业绩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 | ||
4 |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1)公司总部及自营终端员工: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稿)》,激励对象的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 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 度。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额度: 考核结果 标准系数 ≥70 1.0 <70 【月度综合考评分≥70的月份数】/12 (2)有独立考核指标的控股子公司(非自营子公司)员工: 达到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 | 25位激励对象中,24位为公 司总部及自营终端员工,1 位为控股子公司员工。 (1)公司总部及自营终端员 工: 17位个人考核结果≥70,标 准系数达到 1.0,满足 100% 解除限售条件。7位激励对象 考核结果<70,满足部分解 除限售条件。 (2)有独立考核指标的控股 子公司(非自营子公司)员 工:1位,未达到与其签订的 《股权激励协议书》中约定 的条款,不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 |
度。届时根 考核结果 | 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额度: 标准系数 | |
≥70 | 1.0 | |
<70 | 【月度综合考评分≥70的月份数】/12 | |
三、本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根据《2020年激励计划》,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25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12,000股。
因公司2021年5月实施了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分红股3.5股,转增0.5股),2020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锁定的股票数量由512,000股调整为716,800股。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4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9,480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派后总数的40%),占目前公司总股本897,145,269股的0.0278%。
除以上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对授予股票数量的影响,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前期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相关公告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4月19日。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9,480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权益分派后总数的40%),占目前公司总股本897,145,269股的0.0278%。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4位。
4、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总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技术)人员(24人) | 249,480 | 0.0278% |
五、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 (+,-)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股) 比例%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非流通股 | 228,899,989 | 25.51 | -249,480 | 228,650,509 | 25.49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668,245,280 | 74.49 | +249,480 | 668,494,760 | 74.51 |
三、总股本 | 897,145,269 | 100.00 | 0 | 897,145,269 | 100.00 |
六、备查文件
1、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4、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首次授予的股票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欧普康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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