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上交所披露两则罚单,直指海通证券投行执业中的违规行为。
其中一则罚单显示,上交所IPO项目受理阶段开展了现场督导,发现两位保代未能勤勉尽责,存在关联方核查不充分、收入核查不到位、毛利率及成本核查不到位等违规行为。上交所对海通证券两名保荐代表人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在另一份罚单中,海通证券及3位投行相关负责人也因此被予以监管谈话、监管警示等监管措施。
IPO受理阶段便遭监管层现场督导,两位保代被罚
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晏璎、谢丹作为海通证券指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存在三项违规情形。
从项目情况来看,该项目为二次申报项目,前次申报报告期为2017年度至2020年1—6月,本次申报报告期为2020年度至2022年度,其中2020年1—6月为重叠段。上交所在该项目本次受理阶段对保荐人开展了现场督导,该项目已撤回申报。
具体来看,两位保代的违规行为之一是关联方核查不充分。根据该项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报告期初对控股股东存在其他应付款1497.17万元,但未在申报文件中披露该大额应付款的形成原因。
上交所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上述其他应付款系因前次申报报告期体外资金循环配合客户回款事项形成,发行人本次申报报告期内的关联方及疑似关联方与前述体外资金循环事项相关主体存在高度关联。
对此,上交所认为:
一是保荐人未能勤勉尽责,未对前述关联方及疑似关联方主体予以充分关注,未对发行人是否存在未清理完毕的体外资金循环开展有效核查。
二是收入核查不到位。发行人两次申报报告期内收入均呈现高速增长趋势,但本次申报报告期首个会计年度2020年度收入大幅低于前次申报最后一个会计年度2019年度收入。上交所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确认存在多笔外部验收单时点与内部工时记录不匹配的情况,保荐人未针对上述情形提高注意义务,未充分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跨年度调节收入风险并开展有效核查。
三是毛利率及成本核查不到位。发行人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部分项目合同约定的物料配置、生产领料依据资料 BOM(物料清单)、销售出库物料明细间不匹配,部分项目毛利率大幅高于发行人平均毛利率,部分销售合同包含多个项目、同一合同下配置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之间毛利率差异较大。上交所认为,保荐人未能关注到前述物料耗用与产量不匹配的情况,也未对发行人毛利率异常的原因以及成本核算准确性开展充分核查。
在责任认定上,上交所指出,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具有全面核查验证责任。鉴于发行人前次申报报告期存在体外资金循环等财务内控问题,且前后两次申报报告期存在部分重叠段,保荐人未能勤勉尽责,未对关联方及疑似关联方体外资金循环的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同时也未对发行人收入、毛利率及成本核算等方面开展充分核查,履职尽责不到位。晏璎、谢丹作为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主要责任。
因此,上交所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两位保代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交所还要求,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相关负责人纷纷领罚
与此同时,在另一份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海通证券及该项目的有关责任人,也被上交所采取监管措施。其中,上交所对海通证券予以监管谈话;对海通证券时任保荐业务负责人姜诚君,以及时任内核及质控负责人张卫东、许灿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上交所经现场督导发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首发保荐业务履职尽责明显不到位、投行质控内核部门未识别项目重大风险及对尽职调查把关不审慎等缺陷。有关责任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未能审慎勤勉执业。
上交所认为,海通证券及有关责任人的行为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执业规范要求,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谈话,对姜诚君、张卫东、许灿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还要求,海通证券主要负责人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上交所接受监管谈话。要求海通证券及有关责任人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并严格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内部问责,同时向上交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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