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17 证券简称:华信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1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12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关于制(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公司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新沂市大桥东路189号;邮编: 221416。 | 第五条 公司住所:新沂市珠江路18号;邮编: 221416。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公司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 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八)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 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 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 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 发薪水。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 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 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 人数的三分之一。(删除)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 成,其中1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监事会设主席1人,不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 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 续聘。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等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同时指 定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公 司披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与交 易所规定条件的报纸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 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但是,公司在分立前 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 除外。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 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九十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 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 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 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指定人员办理后续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手续,最终以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0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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