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并经讨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年 10月 26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确定 2023年 10月 26日为授予日,以 8.7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3名激励对象授予 443.1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公司 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现状及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并兼顾了股东利益,不存在大股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腾超、潘林华、程俊
2023年 10月 26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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