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92 证券简称:亚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3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的 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前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 资助;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 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 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和第六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的交 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前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之外发生的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 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第五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 第五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的所持表决权2/3以上 通过。 |
第六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 |
(三)最近 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 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 |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并必须在上一会计年度终结 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 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时,临时股东大 会应在二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 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终结后 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下列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应在二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监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七条 公司在上条规定的期限内 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 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删除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与现场会议召 开日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 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 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 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征集股东投 票权。 |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 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 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可能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 人。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 第四十三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情 况,载入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关联交易回避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 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 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 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当选比 例。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和监事时按 以下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在选举 2名以上董事、监事 (职工担任的董事、监事除外)实行累 积投票制。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 行表决时,每位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或授权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的乘积。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投给某位或几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 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监事候选 人,但每位股东所投选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监事候选 人人数。 (二)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监事 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 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 使的表决权总数不超过其拥有的全部 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表决权。 (三)如股东大会全部提案所提董事、 监事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董事、监 事人数,应当进行差额选举。实行累积 投票制的股东大会选票不设“反对”项 和“弃权”项。 (四)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 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之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 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 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 分之一。 (五)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 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 |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 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 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当选比 例。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和监事时按 以下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在选举2名选举董事、监事(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除外)实行累积投票 制。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 行表决时,每位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或授权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的乘积。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投给某位或几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 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监事候选 人,但每位股东所投选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监事候选 人人数。 (二)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监事 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 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 使的表决权总数不超过其拥有的全部 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表决权。 (三)如股东大会全部提案所提董事、 监事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董事、监 事人数,应当进行差额选举。实行累积 投票制的股东大会选票不设“反对”项 和“弃权”项。 (四)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 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之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 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 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 分之一。 (五)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 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 |
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 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 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 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 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六)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人 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 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 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 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 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 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 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 程序。 | 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 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 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 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 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六)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人 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 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 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 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 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 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 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 程序。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 票、网络投票方式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 他方式投票表决。 除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投票均采用直 接投票制,即每一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对股东大会每一议案的表决权数为 且仅为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并 且不得进行任何拆分。 | 第四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撒销。 |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撒销。 |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 议,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 职权。 |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在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在一定限 额内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担保、对外 投资、融资。董事会在行使上述权力时 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审慎安全的原则, 建立严格的审查、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机 构进行有效评估,制作可研报告。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交董事会审 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 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公司提供担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前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 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 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 包括在内。 (二)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 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三)关联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公 司与同一个关联人累计发生的交易或 公司与不同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标的类 别相关的交易累计 金额达到前二项标准的;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四)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 |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前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之外发生的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 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需 提交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 (三)公司发生的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需 提交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 (四)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2、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公 司与同一个关联人累计发生的交易或 公司与不同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标的类 别相关的交易累计金额达到前二项标 准的;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 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公 司与同一个关联人累计发生的交易或 公司与不同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标的类 别相关的交易累计金额达到前二项标 准的。 |
特此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5日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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