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科技(000969):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法律意见书

视界达人视界达人 2023-10-12 12.96 W 阅读

原标题:安泰科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科技(000969):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 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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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
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海润天睿”)接受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科技”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安泰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安泰科技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预留部分授予”)、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对标企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书面声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安泰科技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安泰科技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本次调整对标企业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安泰科技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安泰科技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本次调整对标企业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本次调整对标企业事项以外的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本次调整对标企业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的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已履行了下列法定程序:
1.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3.2023年2月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40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安泰科技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3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3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6.2023年2月27日,公司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杨松令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3月14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7.2023年3月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8.2023年3月9日,公司通过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2023年3月8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的异议。

9.2023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10.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14日,并同意以人民币4.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24名激励对象授予2,352.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相关事宜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11.2023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3月14日,并同意以人民币4.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24名激励对象授予2,35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12.2023年5月4日,公司完成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人数为222人,授予数量为2,330.00万股。

二、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本次调整对标企业的批准、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本次调整对标企业已履行了下列批准、授权:
1.2023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标的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等事项、授权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对标企业和同行业所属分类中发生特殊原因需调整的企业。

2.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本次调整对标企业事宜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1.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27日。

2.2023年9月27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 <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27日。

3.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27日。

4.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预留股票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1.根据安泰科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以2023年9月27日为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18名激励对象授予148万股限制性股票,
姓名 职位 获授数量 (万股) 占授予总 量的比例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总 股本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18人) 148.00 5.92% 0.15%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根据安泰科技监事会于2023年9月27日出具的《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均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雇佣关系或者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担任职务。

四、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9月27日,向18名激励对象授予14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3.本次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为 4.69元/股。经本所律师核查,该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以下价格较高者:
(1)预留授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4.68元/股; (2)预留授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4.69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核并确认,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授予对象条件的相关规定;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亦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

3.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激励对象2021年个人绩效考核合格。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对象2021年个人绩效考核均合格。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引》《试行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调整对标企业的情况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000970.SZ 中科三环 002282.SZ 博深股份
000795.SZ 英洛华 600172.SH 黄河旋风
600259.SH 广晟有色 300471.SZ 厚普股份
600549.SH 厦门钨业 600478.SH 科力远
002842.SZ 翔鹭钨业 300001.SZ 特锐德
300666.SZ 江丰电子 600558.SH 大西洋
300706.SZ 阿石创 600114.SH 东睦股份
601958.SH 金钼股份 002478.SZ 常宝股份
603399.SH 吉翔股份 000633.SZ 合金投资
000962.SZ 东方钽业 300345.SZ 华民股份
002149.SZ 西部材料 300489.SZ 光智科技
600206.SH 有研新材 600992.SH 贵绳股份
002297.SZ 博云新材 002428.SZ 云南锗业
2. 对标企业的调整依据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在权益授予后的考核期内,如因同行业企业或对标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确定”。

(2)2023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对标企业和同行业所属分类中发生特殊原因需调整的企业”。

(3)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 对标企业的调整原因及调整方案
根据公司出具的确认文件,本所律师对调整前后对标企业的公开信息的查询,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对标企业调整原因及调整方案如下:
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行业分类,公司属于金属制品业(行业代码C33)。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原26家对标企业在权益授予后的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华民股份、吉祥股份、厦门钨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常宝股份存在特殊情况,不再具备对标合理性。为真实反映公司业务运营成效,保证对标样本的有效性、科学性,将上述四家企业进行剔除,并补充“301137.SZ哈焊华通”“603626.SH科森科技”“000519.SZ中兵红箭”“300554.SZ三超新材”为对标企业。

(1)剔除对标样本“300345.SZ华民股份”的原因如下:
根据华民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全年营业收入25,127.44万元,其中新增光伏产品业务实现营业收入9,331.65万元,营收占比37.14%。根据华民股份《2023年半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上半年营业收入43,432.92万元,其中光伏产品业务实现营业收入35,598.71万元,营收占比已经提升至81.96%。

2022年8月5日和8月31日,华民股份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鸿新新能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8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华民股份以自有资金5,600.00万元收购湖南建鸿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鸿新新能源80.00%股权。9月7日,鸿新新能源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成为控股子公司,纳入华民股份合并报表范围,主营业务除原有的耐磨材料业务和表面处理技术业务外,新增光伏领域业务,主要从事太阳能光伏硅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等外料循环回收技术应用,产品主要包括光伏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多晶提纯硅锭。

综上所述,华民股份因收购鸿新新能源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22年新增“光伏产品”产品收入,主营业务产品发生重大调整,且光伏产品业务与安泰科技主营业务可比性低,符合本激励计划对股权激励对标企业调整的规定,予以剔除。

(2)剔除对标样本“603399.SH吉翔股份”的原因如下:
根据吉翔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2022年营业收入706,073.10万元,其中锂产品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49,370.75万元,较上年增长8,977.88%,营收占比35.32%;扣非归母净利润43,460.33万元,同比增长3,105.47%。

2022年1月,吉翔股份完成对湖南永杉锂业有限公司股权的收购,向锂盐业务战略转型。2022年6月,永杉锂业一期项目全线贯通,形成年产15,000吨电池级氢氧化锂和10,000吨电池级碳酸锂的生产能力。同时,永杉锂业项目二期于2022年底开始筹备,截止目前已完成主要工艺设备选型、主体建筑设计、总平规划公示等,计划形成1条1.5万吨电池级氢氧化锂产线、1条5千吨电池级碳酸锂产线建设。

综上所述,锂产品已成为吉翔股份重要营业收入来源,其主营业务产品收入占比发生重大变化,根据锂产品新项目规划实施情况,未来业务产品结构将会进一步变化,锂产品业务比重将会持续增加。吉翔股份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相关业绩变动与此前年度不具备可比性,符合本激励计划对股权激励对标企业调整的规定,予以剔除。

(3)剔除对标样本“600549.SH厦门钨业”的原因如下:
厦门钨业专注于钨钼、稀土和能源新材料三大核心业务,其中钨钼与稀土业务与安泰科技主营业务可比度高,但能源新材料业务为电池材料业务,主要生产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和贮氢合金粉负极材料,包括锂离子电池、磷酸铁锂、三元材料等,与安泰科技主营业务可比性较低。

据厦门钨业年报显示,2020年厦门钨业营业收入1,896,374.81万元,其中电池材料产品实现营业收入819,615.00万元,营收占比43.22%;2021年厦门钨业营业收入3,185,219.57万元,其中电池材料产品实现营业收入1,586,146.94万元,营收占比49.80%;2022年厦门钨业营业收入4,822,278.70万元,其中电池材料产品收入2,859,581.03万元,营收占比59.30%,与安泰科技主营业务可比性较低的电池材料业务营收占比逐年提升。

据厦门钨业定期报告披露显示,厦钨新能海璟基地年产40,000吨锂离子电池材料产业化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投产,目前海璟基地规划实施年产15,000吨锂离子电池材料(综合生产车间)项目,年产30,000吨锂离子电池材料扩产项目;厦钨新能宁德基地规划实施年产70,000吨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CD车间)项目;厦钨新能四川雅安磷酸铁锂项目规划实施年产100,000吨磷酸铁锂生产线的首期和二期项目;福泉厦钨新能源基地规划实施年产40,000吨三元前驱体项目;厦钨新能与中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参股子公司中色正元(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约60,000吨锂电正极材料前驱体(预计含20,000吨四氧化三钴、40,000吨三元前驱体)生产线。厦门钨业正在不断加大对电池业务的产业布局,打造电池产业链。

综上所述,厦门钨业电池材料业务占营业收入比重逐年提升,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发生变化,且电池材料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可比性低,相关业绩变动与此前年度不具备可比性;根据厦门钨业对电池材料业务的产能规划情况,其经营业绩与安泰科技业绩可比性也将继续降低,符合本激励计划对股权激励对标企业调整的规定,予以剔除。

(4)剔除对标样本“002478.SZ常宝股份”的原因如下:
根据常宝股份《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报告期内,常宝股份实现营业收入622,336.5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4,919.78万元,同比增长1,007.77%,考核指标业绩波动明显过大,且净利润增长的主要由于产能提升叠加油气行业外贸市场需求增长,煤电锅炉用管需求回暖,以及汇兑收益所致。从主营业务产品来看,安泰科技主营业务产品受油气行业外贸市场需求及煤电锅炉用管需求的影响很小,相关市场需求变动对经营业绩的影响不具备可比性。常宝股份2022年财务费用为-113,122,087.90元,与2021年财务费用-7,898,614.84元相比,同比下降1,332.18%,主要是汇兑损益变动所致,并非公司主营业务产生。与考核基期2021年的净利润相比,常宝股份2022年汇率损益变动造成的净利润增速已超过对标企业及同行业2022年净利润增速水平,其净利润业绩已不具备对标可比性。

常宝股份2023年3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投资新建新能源汽车用精密管项目的议案》。常宝股份子公司常州常宝精特钢管有限公司拟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用精密管项目,项目总投资估算为5.2亿元。项目主要建设年产5万吨新能源汽车用管生产车间及公辅设施,产品主要包括新能源汽车用精密管材及管件,包括高压油管、稳定杆、凸轮轴、驱动轴、球笼保持架、电机轴及其他精密管等。相关产品与安泰科技主营业务相关度低,不具备可比性。

综上所述,常宝股份受油气行业外贸市场需求、煤电锅炉用管需求及汇兑损益影响,其相关业绩与安泰科技不具备可比性,且未来重点项目产品与安泰科技主营产品也不具备可比性,符合本激励计划对股权激励对标企业调整的规定,予以剔除。

(5)补充纳入对标企业“301137.SZ哈焊华通”“603626.SH科森科技”“000519.SZ中兵红箭”“300554.SZ三超新材”的原因:
为保证样本公司数量的合理性及对标结果的代表性,更加充分体现对标行业的整体业绩表现、全面反映行业业绩波动,本次拟补充纳入与公司主营业务契合度高的4家同行业企业,具体如下:
①哈焊华通,该公司主要从事熔焊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属于金属制品业(行业代码C33)。主要产品包括各类碳钢焊丝、低合金钢焊丝、不锈钢焊丝、铝合金焊丝、镍基焊丝、药芯焊丝、特种焊条、焊剂、焊带等,与公司主要业务具有较高的可比性。

②科森科技,该公司主要以精密压铸、锻压、冲压、CNC、激光切割、激光焊接、MIM、精密注塑等制造工艺、技术为基础,以精密模具设计、生产为支撑,为客户提供消费电子、医疗器械、汽车(含新能源汽车)等终端产品所需精密金属、塑胶结构件产品的研发、制造以及部分组装服务,与公司主要业务具有较高的可比性。

③中兵红箭,该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特种装备、超硬材料、专用车及汽车零部件三大业务板块。超硬材料业务主要包括人造金刚石、培育钻石、立方氮化硼等产品,主要应用于传统工业领域、消费领域、高端及功能性领域,与公司主要业务具有较高的可比性。

④三超新材,该公司专业从事金刚石、立方氮化硼工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电镀金刚线与金刚石砂轮(包括半导体用精密金刚石砂轮)两大类,产品主要用于各类硬脆材料的切割、磨削、抛光等精密加工工序,与公司主要业务具有较高的可比性。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000970.SZ 中科三环 300554.SZ 三超新材
000519.SZ 中兵红箭 300666.SZ 江丰电子
000633.SZ 合金投资 300706.SZ 阿石创
000795.SZ 英洛华 301137.SZ 哈焊华通
000962.SZ 东方钽业 600114.SH 东睦股份
002149.SZ 西部材料 600172.SH 黄河旋风
002282.SZ 博深股份 600206.SH 有研新材
002297.SZ 博云新材 600259.SH 广晟有色
002428.SZ 云南锗业 600478.SH 科力远
002842.SZ 翔鹭钨业 600558.SH 大西洋
300001.SZ 特锐德 600992.SH 贵绳股份
300471.SZ 厚普股份 601958.SH 金钼股份
300489.SZ 光智科技 603626.SH 科森科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对标企业的原因、依据和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法律法规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未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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